本期期數:第十期
發行日期:2009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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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淡新檔案》的操作與應用(二): 從金興庄墾戶職位糾紛案件(17316案)的操作 談檔案的搜尋與整理

文/陳志豪(國立台灣大學歷史所博士生)

一、前言

在上一次的專欄中,我們已經初步討論如何有系統的整理檔案,讓案件脈絡變得更加清楚,並使我們可以理解自己所找到的案件到底是在講什麼。接下來要繼續說明的是,如何進一步利用THDL資料庫重新整理《淡新檔案》,找出更多相關聯的案件,作為自己研究課題的基礎。

一般而言,我們在應用《淡新檔案》進行研究時,雖然會利用單獨的個案來論證問題,可是比較常見的情況是,我們常常會想從《淡新檔案》中找出更多件與問題相關的檔案,進行深入的討論。所以這次的專欄我們將會說明如何利用THDL來找尋和自己問題相關的檔案。在說明如何重新整理《淡新檔案》前,我們必須先說明今日所見的《淡新檔案》分類與編目是由戴炎輝教授所完成的,這一套編目方式也反映出戴炎輝對於《淡新檔案》的理解框架。不過,由於我們在利用檔案時,常常不是考慮跟戴炎輝一樣的問題,所以戴氏的編目就不能完全適用於我們的研究。我們必須按照自己的想法,重新將我們所要的檔案建立連結,使它成為一個合乎自己問題的脈絡,這樣我們才能有效的操作自己抽出的檔案。例如,我們可以用自己的問題作為關鍵字檢索《淡新檔案》,抽出我們要討論的案件,這個關鍵字可以是我們所關心的區域地名,也可以是特定的人物、事件或年代。那麼,接下來我們要面對的問題,就是如何整理這些以關鍵字搜尋出來的案件,然後要怎麼將這些找到的案件重新串聯起來,這就會是我們所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本次專欄將以17316案的操作過程為例,說明我們如何找尋更多相關聯的案件,並且把這些放在不同類別中的案件串聯起來,放在自己的問題脈絡之下。

本次專欄選擇17316案作為出發點有兩個因素,第一、透過具體案例進行實際操作,說明我們如何使用THDL建立自己想要的檔案彙編。第二、本次專欄打算利用17316案件本身所提供的線索來整理《淡新檔案》,進一步說明我們在利用檔案時應該考慮的各個細節。以下,我們將開始逐步說明17316案的操作過程,並指出我們如何找到串連檔案的線索,將《淡新檔案》中的案件放進我們的討論脈絡之中。

二、17316案的整理

17316一案發生在同治十三年,案件文書只有九件,案件內容是一個在金興庄(今日新竹縣橫山鄉內的田寮村)的漢佃張阿德,與竹塹社熟番錢朝拔互爭金興庄墾戶所引起的糾紛。我們可以先依照前次專欄所提到的方法,將雙方的控訴過程整理成表一。

表一  17316案的內容概要

人物
時間

張阿德等佃人

錢朝拔

總理、保正

官員判決

同治十三年五月

金興庄本由錢朝拔招墾,但同治十一年間錢朝拔與廖瓊林因案互控,故至今日都是由金泰成負責隘務,希望官府能核發戳記與曉諭給金泰成(羅阿七、曾光輝)

 

具稟支持金泰成充當墾戶

候查明後再決定

同治十三年六月

由於總保等人翻案反控金泰成,故金泰成再次呈狀強調他們所言皆有案可查,並指總保的翻案,係錢朝拔矇混總保,使用空白稟文變造的內容。

反駁金泰成的說法,指出自己在咸豐七年因鄰墾聯稟充當墾戶,張阿德等人因多次積欠隘租才想爭當墾戶

(1)17316-5稱前稟係金泰成誆騙他們在空白稟文中蓋印後自行填寫非總保之意,該處早由錢朝拔擔任墾戶。
(2)17316-7總保再改變立場,稱係錢朝拔利用空白稟文狡詞反控。

嚴斥總保必須謹慎,不得隨意讓人冒用戳記。

同治十三年七月

再次呈狀催請官府核發墾戶戳記與曉諭給金泰成

 

 

另外再行指示

 

 

 

 

 

 

 






根據上述的整理,我們可以初步得知這個案件的核心問題是張阿德一方希望金泰成成為金興庄墾戶,錢朝拔一方則強調自己早已是當地墾戶,然後雙方都互指對方所提出由總理、保正蓋戳具結的文件係造假,以強調自己的合法性。這是這起案件內容所提供給的資訊,如果我們想繼續透過《淡新檔案》來追究這起紛爭,那麼就需要利用更多的檔案作為討論的佐證。以下,我們就開始說明如何建置關鍵字,放進THDL檢索其他相關聯案件。

三、初步的關鍵字檢索

由於THDL在檢索系統的建置上是採取內容全文檢索,這個設計最大的優點就是我們不必擔心自己所關心的問題,會因為檔案原先的分類而沒辦法找到,其使用方式就如同我們使用google搜尋一樣簡易。這點可以說克服了過去資料庫設計僅能檢索文件題名,或著檢索由後製人員所設計的關鍵字的問題,避免因為文件題名或關鍵字的建置,與我們所想的不同,使我們無法找到檔案。但是THDL的使用也如同google一樣,我們必須先想出比較精確的關鍵字,才能有效找到我們想要的東西。即使如此,檢索後常常會發現檢索到的東西很多不是我們想要的,需要再一層的人工篩選。所以接下來我們就要詳細說明如何設計關鍵字,並使它能有效的達到檢索效果。

首先,以人名、地名作為關鍵字的檢索,是我們最常使用的方式。在前述17316案件中,我們可以知道牽涉這起糾紛的,共有張阿德等人、錢朝拔以及總理、保正與審理官員這些人物。而這些人物的相關名號我們在文書內容中可以進一步找到,例如17316-1可知張阿德一方包括聯名推舉金泰成的張阿德、羅阿四等,以及由羅阿七、曾光輝組成的金泰成。所以,我們透過文書的內容記載可以整理成表二的樣子:

表二  人物名號整理

案件主角

張阿德等

錢朝拔

總理、保正

承審官員

相關名號

張阿德、張阿生、詹阿生、羅阿四、彭阿龍、曾永發、曾以忠、曾阿傳、曾新貴、吳阿端、吳阿發;金泰成(羅阿七、曾光輝)

錢朝拔

劉世珍、彭上岐

陳星聚

 

 

 


我們將上述這些人物名號放進THDL檢索後,有一些人名只出現在17316案,但是也有些人名可以在其他案件中找到,情況如表三:

表三  人名檢索結果(僅列可找到其他案件者)

人名

17316以外的其他案件

張阿德

12606、15411、33602

羅阿四

17307

吳阿發

16302、33210

金泰成

14303

錢朝拔

14307、17109、17329、17332、17333

劉世珍

12213、12217、17315、33701

彭上岐

12209

陳星聚

共140案,不一一條列

 

 

 

 

 



接下來我們就可以開始整理上述這些案件,究竟有哪些是與17316案有關的案件,又有哪些是可以與17316案可以一起討論的。首先,我們先以張阿德的檢索結果為例,說明如何判斷這些案件是否相關。以張阿德為人名進行檢索,可以另外找到12606、15411、33602這三件。可是,這三件文書中的張阿德出現的時間與地點又有不同,12606的張阿德出現於光緒十六年,案件載明他住在竹塹城(新竹市);15411的張阿德出現於光緒十三年,住在竹南一保;33602則出現於光緒二年,地點位於竹南三保。雖然這些張阿德出現的時間與17316案的張阿德,並沒有相差太多,但是案件中記載他們居住的地點都非17316案的金興庄(矺仔),所以我們可以初步推斷這些案件與17316案是無關聯的。當然,更確切的證據是我們仔細研讀這些案件內容後,便可以清楚判定這些案件是沒有關聯的。

接下來我們再以錢朝拔為例,說明所找到的14307、17109、17329、17332、17333是否與本件有關。如同前述方式,我們可以透過案件內容確認上述五起案件中所記載的錢朝拔,都是指金興庄的錢朝拔,所以這些案件都確實與錢朝拔有關。然後,我們可以試著把焦點再縮小一點來檢視這五起案件,其中17109案是光緒十二年錢朝拔稟報生番出草;17329、17333是光緒十二、十三年官府裁隘時統計各處墾戶的隘租清冊;17332則是光緒十二年錢朝拔指控庄佃抗繳隘租的案件。就時間點來看,我們抽出來的這四起案件都出現在光緒十二、十三年間,其案件成因都與官府推動的裁隘事業有關。所以雖然這四起案件都牽涉到錢朝拔,但其案件內容與17316案的關聯性不大,僅能說明錢朝拔到光緒十二年仍為金興庄墾戶(顯然17316案後,錢朝拔仍維持墾戶地位)。至於剩下的14307這一案,則是與17316案同樣發生於同治十三年,所講的也是有關錢朝拔擔任墾戶的問題,這個案件只有兩件文書,第一件是同治十三年七月由橫山庄民鍾觀龍提出的呈狀,第二件是官府因應呈狀發出傳票的公文。我們簡單把呈狀這件文書的內容列出來:

14307-1:
具呈狀人鍾觀龍等,年四十八歲,住橫山庄□□□□□,為串隘減丁,貽害萬慘,乞准拘究,以靖地方事。茲洽壢處地方,前經黃傳祖為隘首抱領矺仔眾股(隘)額,移進隘丁把守,自是□來黃傳祖辦理隘務,督丁巡□該處所有樵採種作,以及前□樟栳者,各賴樂業,又經黃傳祖招龍等整□□□□(立)据。何虞本年五月間,突有錢朝拔不知作何串謀理隘,抑或黃傳祖究何弊交乃錢朝拔自五月初十日,□□□□辦月餘□□侵漁隘糧,只圖夫妻飽□□□□□□□□減丁額,各隘櫃只有二人□守,日□□□閉門無丁逡巡,以致眾佃慮恐番患,所種□糧,莫不拋荒,煎栳各色人等亦散。虧龍所整栳藔於六月(抄)未知被何盜拆,枋料鍋器一空。似此減丁貽害,屆收什糧□□,非蒙拘究,不惟貽累龍等眾佃工本無歸,且□□患□害禍將胡底?勢得瀝情匍叩,伏乞(大老)爺俯重地方,恩准迅拘究辦,俾地方□□佃業□□。
同治十三年七月日具呈人曾陳健  張謹盛  鍾觀龍  徐阿傳  詹阿對  曾金亮

賞戴花翎陞授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陳批:
該隘原以衛民自應僱足隘丁認真防守,錢朝拔何得私自負替減丁吞糧,所□為實殊干法紀,候差查拘迅察究。

很明顯,這件案件雖然被分類在行政編中的樟腦一類,而不是和17316案一樣放在隘務一類,可是這兩個案件的關聯性甚大,因為14307出現於同治十三年七月,而17316案最後一件文書也出現在同治十三年七月。在這兩起案件中,17316案的張阿德等人直指錢朝拔並無實際掌管隘務,而14307中的鍾觀龍雖然是以栳寮(樟腦寮)被害為由提出呈狀,可是其內容也是指控錢朝拔未有效管理隘務。顯然,如果我們要討論17316案的問題,勢必無法忽視14307案提供的線索,以及兩起案件的關聯性。

上述我們先簡單用張阿德的檢索結果,以及錢朝拔的檢索結果作為範例,說明我們怎麼篩選檢索得到的案件。接下來,我們繼續說明操作地名檢索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事情。在17316這個案件中,我們已經知道金興庄這個地方叫做「矺仔」,接著我們可以再利用《臺灣地名辭書》之類的工具書,繼續比對「矺仔」一帶是否還有其他地名名稱。經過比對後,我們可以確知金興庄在清代的地名只有「矺仔」,所以在進行地名檢索時,我們可以使用的地名就是金興庄以及矺仔兩個名稱。以下我們將這兩個地名檢索後的結果列於表四

表四  地名檢索結果

地名

金興庄

矺仔

17316以外的案件

12301、17109、17329、17333、22415、24201

14307、17103、17109、17329、17332、35402

我們比對上述兩個地名的檢索結果,很快就可以發現有六起案件是沒有重複的,分別是12301、17103、17333、22415、24201、35402,仔細檢覈這六起案件的內容,則可以確知這六起案件所指之處確實為金興庄,只是地名用法有所不同。經過這兩個地名檢索的操作過程,我們可以進一步確認與金興庄這塊區域有關的案件,除了17316案之外,分別還有12301、14307、17103、17109、17329、17332、17333、22415、24201、35402共十起案件。那麼,接下來我們便能夠利用這十起案件去觀察金興庄這個區域的變化。或著也可以利用前述整理錢朝拔相關案件的方式,再次篩選這十起案件,看看有沒有哪些案件是能和17316案作有效串聯的。

以上我們簡單透過上述的操作過程,說明了如何使用人名、地名作為關鍵字,找尋更多相關聯的檔案。除此之外,我們也必須提醒一件非常重要的事。由於清代在人名、地名上的寫法,常常只求同音,而不一定同字。例如,今日新竹縣關西鎮一帶,在清代被稱為鹹菜甕,可是在書寫上為了方便,也會寫作咸菜甕,或著被寫成鹽菜甕,有時候還會將甕字簡寫成「砽」(近似於硼字,但實為甕的簡寫)。所以,我們在開始檢索的時後,必須先考慮這樣的事情,或著利用地名辭書等工具書,確認這些名稱在寫法上有什麼變化。同樣的道理,我們也必須設法考慮人名是不是有什麼變化,例如叫作姜秀鑾的人,很可能也會被寫做姜阿鑾。這些人名、地名的變化有時候並沒有一定的邏輯,但我們在使用全文檢索的THDL資料庫時,必須充份收集相關資訊(甚至要更有想像力),才能讓我們的檢索達到百分之百的完整。

四、從檔案中的線索來整理檔案

前述說明我們如何利用人名、地名的檢索操作,找尋更多相關案件之後,接下來我們要更進一步說明重新整理檔案還有哪些方法。正如同專欄一開始強調的,目前所見到的《淡新檔案》是被重新分類過後的文獻集,所以我們除了利用人名、地名或其他關鍵字去找尋相關案件之外,還可以想辦法回溯檔案原始的建檔脈絡,找出更多其他相關的案件。以17316案來說,案件中的文書就提供了我們其他的線索,去尋找這份案件的相關脈絡,這線索就是17316-1文書上面的浮貼。以下我們先簡單看一下17316-1這份文書的影像,以及上面的浮貼內容:

17316-1

圖一  17316-1的檔案原貌

17316

圖二  17316檔案右上方的貼條內容


這張案件上的浮貼是書吏寫給官員的回覆說明,所以被貼在檔案上面以供承審官員參考。而17316案件上方所貼的貼條內容為:
稟。查土目錢朝拔請□□□……廖瓊林具告錢朝拔侵吞隘糧一案,計貳宗。□□□……書當於積案之所,逐一檢查並無此案。係去年十一月仝金廣福請串原卷□日送核,不在所發十三宗墾戶案內。所有十三宗案□□初七日檢送,至初八日發房,委係實情,與下書□□□……若合符節,但未知此宗實存何處,應否由內飭查送□□之處,伏乞□□。批:前次飭檢早已發出,□□檢送。毋延雖然因為浮貼破損嚴重,使得我們在辨識上面有些困難,不過我們還是可以得出一個線索,就是同治十三年淡水廳同知陳星聚在審理17316案時,認為關於張阿德等人呈狀中所提的廖瓊林控告錢朝拔,可以從他所發的十三宗墾戶案內找到。雖然這些內容只是書吏與官員之間對於案件建檔的對話,可是也正好這提醒了我們,要了解17316案的脈絡,可以繼續追尋同治十二、十三年陳星聚任內所審理的墾戶的案件。接下來我們就用「墾戶」一詞作為關鍵字,進一步檢索THDL資料庫,並找到118起案件都有提到「墾戶」一詞。然後,我們再利用THDL資料庫左側下方的「詮釋資料欄位」,先選擇「年代」,然後再勾選同治十二、十三年後,按下「檢視」,就可以再次篩選出六起案件。情況如圖三、四。

THDL-1

圖三  THDL資料庫中左下方的「詮釋資料欄位」(如紅框處)

THDL-2

圖四  篩選後僅剩六起案件(如紅框處)

我們所找到的這六起案件分別為:12301、17315、17316、23303、33311、34107,其中後面的三起案件,雖然有提到墾戶一詞,但其內容主要為財務糾紛、搶案處理,與墾戶這個職位並無直接關聯,所以我們可以把焦點鎖定在17316以外的12301、17315這兩個案件。在12301案件中的第一件文書,也恰好有一張浮貼,我們可以看一下12301-1的文書原件內容以及這張浮貼內容。

12301-1:

賞戴花翎、特授淡水分府陳為諭飭事。照得淡屬內山,處處與生番逼近,非設隘以守,則生番不免滋擾,商農難獲安恬,所以每隘均募隘丁,既設隘首以專其責,復諭墾戶以嚴其防,原期隘丁禦番衛民,以杜禍患,法至善也。乃近來隘首即是番割,而隘丁又半屬匪徒,若墾戶果能認真約束,留心整頓,尚可不生事端,無如積習相沿,漫無制度,以致隘丁名為衛民,實則害民,而搶劫擄掠視如故常,明為禦番,暗則冒番而聚眾假扮,逞其強暴,控案纍纍,仍不知儆。推原其故,苟非墾戶、隘首平時惰於防範,臨事懈於送究,何能肆無忌憚,一至於此。今與爾墾戶、隘首約,嗣後務須加倍謹慎,嚴管隘丁,止許伊等把隘,不准伊等為匪,如果該墾戶所守地界之內,再有搶劫擄掠之事,是棍徒則著落墾戶,是隘丁則兼著隘首,必令按名獲送懲辦,倘能遵照,定當寬其既往之咎,且予酌量獎勵;稍敢玩違,亦即先治怠緩之罪,再行斥革嚴究,賞罰分明,斷不枉縱,此乃本分府冀靖地方,與民同休戚之至意,專望爾等墾戶、隘首,深體而力行之,用特諭飭。為此諭,仰該墾戶即便凜遵,並即傳諭各隘首,一體知照。本分府言出法隨,切勿視為具文,自貽伊戚也。切切。特諭。
右諭各墾戶
同治拾貳年玖月十四日  承糧總
內稿行

12301-1的浮貼內容:
稟。查此案於仁憲蒞任之時,業已分諭出示,飭著各墾戶隘首等聯庄弭盜矣。又於何前任內,諭飭各總保編查各在案,現在尚未造齊。茲据卯書徐超再行稟請,合將□任保甲原卷及諭飭各墾戶原卷計貳宗,夾仝送核,伏乞電核施行。叩。

從上述內容可知,12301-1是一張由陳星聚在同治十二年九月發給各處墾戶的曉諭稿本,內容是要大家認真約束隘丁,防止匪徒侵擾地方。而書吏的浮貼則說明這份曉諭稿本出現在12301案件中,是因為他們要向同知陳星聚說明之前他自己上任時已經有發出曉諭要墾戶們聯庄防盜,現在他們將陳星聚之前發出的曉諭檔案,一起核送給陳星聚,作為處理12301案的參考資料。所以,我們再對照17316-1浮貼上所說的十三宗墾戶案,就可以知道陳星聚所指的十三宗墾戶案內容,就是這件由書吏提出給陳星聚的12301-1文書。

接下來我們繼續看12301案後續的文書內容,便可知道在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一位叫做徐超的書吏稟請陳星聚清查沿山各處墾戶現況,促使墾戶能更盡力於維持地方秩序。於是,陳星聚再次發出多份曉諭,要求各處墾戶、隘首實力約束隘丁,若有地方尚未推舉總理等職務,也應盡速推舉。其中,陳星聚發給墾戶的曉諭提到:……以期保護商民,謹守隘口,以免搶劫匪犯,公然敢藉內山作逋逃之藪。自諭以後,如敢縱容隘丁番割,再與生番私通,以致搶劫之徒無所忌憚者,定即先提該墾戶嚴究斥革,押跟隘丁、搶犯到案,一併按例從重懲辦,決不姑寬(12301-3)。」這段話的意思是,若墾戶們沒有認真防衛地方,縱容隘丁並使得匪徒趁機茲事者,那麼官府將嚴格追究並撤銷墾戶的職位。而我們再將這段官府所講的話與17316案連結起來,就可以進一步觀察張阿德等人在同治十三年提出由金泰成充當墾戶時,其政治背景正好是官府清查沿山墾戶與治安,所以我們討論17316案的時候,就可以從這個脈絡展開更深一層的分析。

此外,12301案中還有值得我們觀察的,還有12301-16的記載,這份文書是鄭國樑在同治十三年成為鹹菜甕墾戶一職後,將當地隘寮設置情況繪圖呈給淡水廳同知。雖然這件事情看起來與17316案無甚關連,可是鄭國樑在同治十三年取得墾戶這件事,看起來也與17316案這起同治十三年的墾戶推舉紛爭有些巧合之處。我們這樣的推想並非憑空得來,因為另一件透過THDL檢索然後在選出來的17315案,其內容也反映了這個巧合。17315案同樣發生於同治十三年,而且比17316案早了三個月,其案件的核心則是墾戶劉子謙與另一派劉清蘭互爭隘首職務。從這幾個線索看起來,12301案告訴我們陳星聚在同治十二年開始推動聯庄整頓事業後,使得沿山一帶的墾區出現了一些紛爭,許多勢力都有意在這個時間點上,爭取成為地方墾戶。由此推敲下去,那麼17316案所反映的問題,可能就不僅僅是一個個案,而是那個時代的一個轉變。無論如何,本次專欄並非試圖分析同治十三年的地方行政,而是說明如何透過這些線索,繼續追查與我們問題相關的案件。

五、結語

本次專欄透過17316案的操作,說明以下三個重點:
(一)為什麼要利用全文檢索去找尋檔案:目前《淡新檔案》雖然已經做了分類,可是我們在進行研究時,並不能只按照這個分類去找尋我們自己要的檔案,因為這個分類架構反映的是分類者所想的框架與問題,不是我們所考慮的問題。就如同我們要研究抗租問題時,也不能只看被分類在抗租款的檔案。所以我們應該利用THDL所具備的全文檢索功能,跳脫史料分類架構,才能找到更多相關聯的檔案。例如,我們操作人名、地名的檢索,就已經發現在不同類別中的檔案,其實反而與17316案有更深的關聯性。

(二)操作關鍵字的方法:本次專欄在前述的討論說明了我們如何利用人名、地名等線索,作為關鍵字在THDL中尋找更多相關的檔案。而這樣的操作方法正如同我們在使用google等搜尋引擎的情況一樣,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者自己再度篩選,所以本次專欄也說明我們可以如何檢視這些檔案之間的關聯性,並使我們所找到的東西有更清楚的脈絡。此外,本次專欄也提醒使用者,在操作關鍵字檢索時,必須先了解清代的文字邏輯與今日不同,所以我們在關鍵字的設計上,也必須更加的敏銳。

(三)進階檢索的方法與意義:本次專欄在最後一部份,說明了我們如何仔細分析檔案中的各種線索,並將這些線索轉換成我們再次進行檢索的依據。這個操作過程,除了告訴我們可以如何進行進階的搜尋之外,最重要的是提醒使用者,當我們利用THDL找尋更多案件的原因時,並不只是為了要增加或累積引用史料的厚度,主要的原因其實在於我們根據自己的脈絡去觀察案件時,常常會發現有更多的線索值得追究。如此一來,我們的研究才能更加深入,也更具有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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