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期數:第十六期
發行日期:2010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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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淡新檔案》的操作與實際應用(六) ─戳記的檢索與整集排比

文/陳志豪(國立台灣大學歷史所博士生)

一、前言

隨著數位歷史資料庫的建置,研究者對於《淡新檔案》的使用與閱讀,也比過去更為方便。但除了史料使用的方便性之外,透過資料庫的操作,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利用檢索系統初步幫我們整理史料。例如,我們在第三次的專欄中,曾以17316案說明初階與進階關鍵字的檢索與操作,藉此發現17316這個簡短的案件,其實是地方官府在同治十二年底清查沿山墾戶,重新核發墾戶戳記後引發的紛爭案件。這也告訴我們,只要透過關鍵字的運用,是可以從資料庫找到更多的相關線索,討論每一起收錄在《淡新檔案》中的案件。

這一次的專欄,我們將以「戳記」作為檢索的出發點,討論我們如何利用資料庫的功能,繼續探索在第三次專欄發現的這類問題。同時,透過「戳記」的檢索過程,我們將說明如何運用資料庫進行史料的整集排比,討論相關的歷史問題。


二、關鍵字的延伸與史料的整理


第三次專欄我們以17316案為基礎,建置相關的關鍵字後,找到17315、12301案等相關案件。透過這些案件的匯整與串聯,我們也了解到同治十二年底,淡水廳同知陳星聚下令清查沿山各處墾戶後,部分地區出現了競充墾戶的情形。例如,17316案的金興庄或17315案的猴洞庄,都有地方勢力互爭墾戶一職的紛爭,且這些紛爭的主因,都是某一方希望官府發給他們墾戶戳記作為合法性的憑證。既然這些紛爭的主因都在於「戳記」這個東西,那麼我們不妨就以墾戶的「戳記」作為檢索的關鍵字,檢視陳星聚在同治十二年以後,究竟發出了多少枚墾戶戳記,藉此延伸討論我們整理17316案時發掘的問題。

我們從「淡新檔案」收錄的墾戶戳記內容,可以知道在淡水廳的時代,這些戳記有一定的格式,大抵上是「淡水分府某給某某墾戶某某戳記」之類(方塊內的文字視不同的官員與墾戶而異)。戳記內容固定的套語是「淡水分府」以及「墾戶」。那麼,如果要利用「淡新檔案」資料庫去檢索陳星聚核發的墾戶印戳,我們便可以設計兩組關鍵字:「淡水分府陳給」、「墾戶」。

我們用「淡水分府陳給」作為關鍵字,就可以找出「淡新檔案」裡面所有淡水廳歷來陳姓同知核發的各種戳記。而「墾戶」這個條件,則可以幫我們將其他的戳記過濾掉,只剩下墾戶戳記。接下來,我們可以繼續利用「臺灣清代文官職表」資料庫(thdl.csie.org/Career_Cover/),查出陳星聚第一次擔任淡水廳同知的任期為同治十二年至光緒三年左右,後再於光緒四年又回任同知一職。這個官職表的輔助功能,可以讓我們將檢索結果的時間條件,設定在同治十二年底到光緒三年之間,用來過濾出哪些是有可能由陳星聚核發的戳記。根據關鍵字的設計與檢索條件的設定,我們找到了兩枚應該是由陳星聚發出的墾戶戳記,情況如表一。

表一  淡新檔案中可能為陳星聚核發的墾戶戳記

案件時間

戳記內容

資料來源

光緒元年

淡水分府陳給鹹菜甕墾戶鄭國樑戳記

12301-16

光緒2年6月

淡水分府陳給□□庄墾戶徐榮章戳記

12217-02

從時間點來看,我們可以推斷這兩枚墾戶戳記應該是在陳星聚第一次擔任淡水廳同知的任內核發的,也就是說,當陳星聚在同治十二年底推動墾戶換戳後,這兩個地方的墾戶確實從陳星聚手中拿到了一枚戳記。但即使如此,僅從這兩枚戳記,我們還是很難推斷陳星聚在同治十二年底的換戳措施,究竟對地方社會帶來什麼影響。所以我們可以再回頭檢視以「淡水分府陳給」進行檢索時,究竟可以找到多少戳記。因為這個關鍵字至少可以告訴我們,陳星聚的任內發出了多少枚有關墾戶這類地方鄉職的戳記。

在檢索過程中,我們可以找到光緒元年的兩起案件:12506、12303,收錄了許多可能是由陳星聚核發的保長、鄉長、總理等戳記。我們把這兩案的檢索結果填入下表二來呈現。

表二  12506、12303案中可能為陳星聚核發的鄉職人員戳記

案件時間

戳記內容

資料來源

光緒元年六月

淡水分府陳給海山保保長賴簡文戳記

12506-10

淡水分府陳給新埔四保鄉長蔡先明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竹南四保保長陳有寬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竹北二保鄉長范光能戳記

12506-11

特授淡水分府陳給竹北二保保長周道興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竹北一保鄉長高石戳記

12506-12

淡水分府陳給三貂保保長吳全泰戳記

12506-15

特授淡水分府陳給金包裡鄉保長陳得旺戳記

12506-16

淡水分府陳給芝蘭一保鄉長施桂馨戳記

12506-17

淡水分府陳給芝蘭一保地保長張文運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八里分保鄉長蔡毓財戳記

12506-18

特授淡水分府陳給金包裡鄉保保長陳得旺戳記

12506-19

淡水分府陳給石碇保保長林朝聘戳記

12506-20

淡水分府陳給石碇保鄉保陳再興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擺街保鄉保林李經戳記

12506-21

淡水分府陳給大雞籠澳保陳太戳記

12506-22

淡水分府陳給芝蘭二保鄉長高國治戳記

12506-23

淡水分府陳給桃澗保鄉長陳謹戳記

12506-24

淡水分府陳給桃澗保保長姚和林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芝蘭三保保長陳合榮戳記

12506-25

淡水分府陳給拳山保保長高正和戳記

12506-26

 

淡水分府陳給拳山保庄鄉長林玉輝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竹北一保長鄭雍戳記

12506-27

淡水分府陳給大加蚋保鄉長蔡承平戳記

12506-28

淡水分府陳給大加蚋保保長周廷玉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奎府聚街庄鄉長張正翔戳記

12506-29

淡水分府陳給奎府聚街庄保長吳國安戳記

光緒元年九月

淡水分府陳給竹南三保保長蔡朝陽戳記

12506-43

 

淡水分府陳給興直保街庄等鄉長林泰安戳記

12506-44

淡水分府陳給興直保保長杜金安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芝蘭三保鄉長林進清戳記

12506-46

淡水分府陳給竹南一保保長翁中和戳記

12506-48

光緒元年十一月

淡水分府陳給吞霄街庄總理饒廷褒戳記

12303-03

淡水分府陳竹南三保鄉長沈士生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吞霄街正江鵬程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南興庄庄正張□富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北勢窩庄庄正邱己明戳記

淡水分府陳梅仔樹下庄庄羅□生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吞霄灣庄庄正賴旺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吞霄灣下庄庄正曹元明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五里牌庄庄正葉國瑞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大坪頂庄庄正邱龍海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隘□寮庄庄正林阿美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壠興庄庄正邱文開戳記

淡水分府陳給丹勢庄庄正黃春貴戳記

從表二的這個線索來看,同知陳星聚在上任後,大量重新核發了保長這類鄉職人員的戳記。而同知陳星聚換發保長、鄉長戳記的行動,我們從他清查墾戶的那起案件的公文中(即專欄三討論過的12301案),便可知道同知陳星聚在下令清查沿山墾戶時,也一並著手清查各地總理、鄉保等鄉職人員。所以,我們在表二這兩起案件中,可以找到大規模清查行動後換發的鄉職人員戳記。這些戳記大量的出現,也意味著陳星聚在同治十二年有意整理地方行政體系的企圖心。

三、從資料庫檢驗史料

我們透過上表一與表二,可以知道怎麼利用資料庫的檢索,將散佈在各檔案的戳記紀錄有效的整理起來,讓我們進行初階的觀察。接下來,我們將繼續討論怎麼利用資料庫,檢驗我們初步整理的史料,是否符合我們的需求。

上述表二的整理,可以讓我們知道有哪些鄉職人員的戳記,是由陳姓同知所核發,且從時間點的條件限制來看,很可能符合我們的需求。不過,我們也必須懷疑,儘管戳記的內容提到「淡水分府陳給」,可是並不代表這個戳記就一定是陳星聚核發的。也有可能,他們用的戳記是同治十年的同知陳培桂所核發。所以,接下來可以再利用資料庫去考證這些戳記,檢驗到底有哪些是陳星聚核發的。
我們在「淡新檔案」的12213案中,可以找到一份同治十一年中由同知周式濂整理的鄉職人員清冊,這份清冊的名單有部分與表二的鄉職人員名單重複,但是那些沒有重複的鄉職人員,顯然就是同知陳星聚任內重新任命的保長或總理。例如,12213的清冊紀錄同治十一年竹北一保的保長為柯進發、鄉長為高石,可是我們在表二中可以發現竹北一保保長與鄉長都已換過,顯然表二的竹北一保保長與鄉長所拿的戳記,確實是同治十二年以後,由同知陳星聚核發的戳記。

至於12213清冊中的鄉職人員名單,有些雖然與表二內容相同,可是他們的戳記卻有換過。例如,我們在12213的清冊中,可以看到大加蚋保的保長為周廷玉,而表二中的戳記也有「淡水分府陳給大加蚋保保長周廷玉戳記」。換言之,我們就必須懷疑周廷玉的戳記,很可能是更早以前的同知陳培桂所核發,而不是陳星聚。我們若繼續用資料庫檢索「淡新檔案」有關周廷玉的紀錄,可以從14101-55這份文書中,找到「淡水分府周給大加蚋保保長周廷玉戳記」。顯然,這位周廷玉曾經在同知周式濂任內拿到保長戳記,所以在12213案的鄉職人員清冊中,就有這位周廷玉。這也告訴我們,光緒元年出現的「淡水分府陳給大加蚋保保長周廷玉戳記」,是同治十二年以後,同知陳星聚重新發給這位保長的戳記。

透過類似周廷玉這樣的考證過程,我們一方面可以重新確認這些戳記是否確實由陳星聚所核發,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加肯定,陳星聚在任內的確有意重新大規模整理地方行政體系。所以,即使是如周廷玉這種在前一年才被選出來的保長,還是必須在陳星聚任內重新換過戳記。這個換戳的過程,也說明同知重新確認過這些鄉職人員,是否符合官府的需求。

事實上,我們比對12213清冊與表二的內容,亦同樣可以了解雖然只隔一年多的時間,可是陳星聚清查鄉職人員的行動,還是使得相當多的鄉職人員被重新更換。甚至,即使沒有被更換的鄉職人員,也必須拿到一個重新核發的戳記。從這點來看,我們便可以推想陳星聚大規模清查鄉職人員的過程,確實在地方社會上造成很大的衝擊。我們在專欄三也曾說過,17316、17315案就是反映陳星聚重新整理地方行政體系後的影響,所以我們也可以據此討論,此時期與各類鄉職人員(例如墾戶、總理等)推舉有關的案件,正好足以說明官府推行某項政策後,對於社會的影響是什麼。

我們考證保長戳記的過程又可以注意到,即使大規模的清查是在陳星聚任內展開,但是過往的同知也曾經做過類似的政策,例如比陳星聚稍早一些的同知周式濂,即曾進行同樣的清查措施,並留下12213案的紀錄。那麼,這些同知積極清查鄉職人員的背後,究竟反映出什麼樣的歷史問題,其實就是我們後續研究可以追問下去的重要課題之一。

四、資料庫與史料的整集排比

前述進行的檢索與討論,重點是要說明我們可以透過資料庫初步排比史料,並從檢索結果來觀察某種歷史現象。甚至,我們還可以利用這樣的排比過程,來找出不同時期的歷史與社會變化。接下來,我們將再以「戳記」的檢索運用為例,說明如何運用資料庫觀察歷史現象。

我們都曉得,即使在教育相當普及的今日,人們若要透過司法訴訟來解決糾紛,通常都會找律師來協助辦理司法程序,撰謝狀詞等。在識字率不高的清代更是如此,人們若欲前往衙門找縣太爺伸冤,更需要尋求「代書」的幫忙。這時候的代書跟今日我們所說的代書並不一樣,他的工作是幫人代寫呈狀等文書,讓這些涉案者可以將自己的意見與說詞,表達給縣太爺知道。官府當然也知道社會上有這種需求,所以也會准許地方人士充當「代書」,並核發戳記以為憑證。但清代臺灣的移民分別來自不同祖籍別,往往也操著不同的方言,所以在臺灣這些由官方核准的「代書」,又分為「漳籍代書」、「泉籍代書」、「粵籍代書」這三類。

從上述的資訊,我們已經知道「代書」是需要官府核發戳記才能充任的,且為了考慮不同方言群的人群,所以又分成三類。那麼,我們就可以試著選擇其中一類作為檢索關鍵字,看看會找到什麼樣的線索。接下來,我們先以「淡水分府」加上「粵籍代書」作為關鍵字進行檢索,然後再以同治年間做為時間條件的限制後(為了方便操作說明,故加上時間限制),便可從《淡新檔案》的三十一起案件中找到「粵籍代書」紀錄,如下表三。

表三  同治年間的粵籍代書

時間

代書名稱

戳記內容

資料來源

同治四年二月

理直情

署淡水分府鄭官給粵籍代書理直情戳記

13104-55

同治四年五月

曾應瑞

欽加府銜分府王官給粵籍代書曾應瑞戳記

22101-04

同治五年四月

林達情

淡水分府王官給粵籍代書林達情戳記

16403-02

同治六年一月

陳應昇

淡水分府嚴給粵籍代書陳應昇戳記

12207-01

同治七年五月

利逢時

署淡水分府富給粵籍代書利逢時戳記

22603-03

同治九年六月

賴世安

淡水分府陳給粵籍代書賴世安戳記

22405-47

同治十年六月

金定安

淡水分府周給竹塹粵籍代書金定安戳記

16506-03

同治十一年

楊善政

署淡水分府向給粵籍代書楊善政戳記

14101-59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

張大猷

署淡水分府向給粵籍代書張大猷戳記

22702-23

同治十二年六月

金承恩

署分府何給粵籍代書金承恩戳記

11703-09

同治十二年七月

曾理情

署分府何給粵籍代書曾理情戳記

21201-04

同治十二年九月

李金福

特授淡水分府陳給粵籍代書李金福戳記

17314-01

同治十三年二月

呂定安

特授淡水分府陳給粵籍代書呂定安戳記

17315-01

同治十三年四月

李金福

特授淡水分府陳給粵籍代書李金福戳記

23303-03

我們將檔案紀錄中的粵籍代書按照時間整理成表三後,立即可以發現「代書」一職的更替十分快速,且可以說每一任同知的任內,都會重新換發「代書」的戳記。根據臺灣清代官職資料庫的資料,同治年間淡水廳先後任的同知共有十位,分別為:張世英、鄭元杰、王鏞、嚴金清、富樂賀、陳培桂、周式濂、向壽、何恩綺、陳星聚。我們查閱臺灣歷史數位圖書館的「明清檔案」資料庫,又可以知道張世英為戴潮春事件期間的代理同知,所以我們沒有看到由張世英核發的代書戳記,只見到鄭元杰等九位同知核發的代書戳記。

透過表三的內容,我們可以很快的針對「代書」這個職業看出兩個趨勢:(一)代書的更換速度很快,幾乎每任同知上任後都有更替,甚至單一任同知的任期內,可能也有過更換。這也顯示,官府對於「代書」這個職業的控制相當緊密。(二)同籍的代書可以存在一個以上,我們從同治十三年出現的李金福與呂定安可知,當時的同知核准的「粵籍代書」在一個以上,有兩個粵籍代書並存。目前雖然不確定代書名額是否有限制,但可以確定至晚在十九世紀已有一個以上的同籍代書。

我們特別整理同治年間的「粵籍代書」名單,用意在於說明透過資料庫的檢索與整理,其實可以很快的對特定問題的沿革與發展,有基本的認識。過去藉由紙本翻閱的人工過程,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才能初步將特定問題的沿革與變化稍作整理,但現在透過資料庫的運用,我們已經能很快的完成初階的整集排筆工作。

五、小結

本次專欄透過各類戳記的檢索過程,主要想說明三件事情:(一)清代官府對於社會的控制,很重要的一個憑證是這些官府核發的「戳記」,所以我們可以透過「戳記」內容提供的線索,來觀察如地方行政改革之類的歷史問題。當然,這些「戳記」透露出來的訊息,不只是官方控制的意義,地方上取得「戳記」的過程,也反映了地方社會內部的種種變化。(二)資料庫的檢索功能,其實已經相當程度的可以幫我們完成初階的史料整集與排比。整理某種職務或事務的沿革,我們只要能有效的把握住關鍵字,即可很快的針對沿革與發展的脈絡,進行初步的觀察與討論。(三)「戳記」的檢索範例告訴我們,使用資料庫的一個重要辦法,就是要廣泛的運用文書裡面的各種線索,延伸搜尋更多的材料與歷史問題。資料庫對於歷史研究的幫助,不僅僅是輔助資料的搜尋,更重要的是透過資料搜尋的過程,來深化我們對於問題的思考與討論。這即是資料庫在研究應用上更深層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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