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期數:第十七期
發行日期:2010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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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淡新檔案》的操作與應用(三): 從17330案談檔案整理與考察

文/陳志豪(國立台灣大學歷史所博士生)

一、前言

前面的專欄中,我們已初步說明《淡新檔案》的整理,可以透過文書的數位影像所提供的線索,更進一步理解這些公文的內容。這次的專欄也將延續這個話題,告訴大家如何透過史料的數位影像,還原史料建檔的原貌,找出史料中的種種線索。同時,由於《淡新檔案》是一批清代臺灣行政機關的公文,公文中對於人事物的記載,所以我們有時也可透過實地考察的方法,得到不同的觀察。一方面有助於深入思考問題,一方面也能增添研究過程的樂趣。所以,這次的專欄除了繼續討論檔案的整理與分析,還要說明如何透過實地考察來理解檔案。

本次專欄選擇以《淡新檔案》編號17330案為例,說明如何從檔案原貌發掘線索,以及我們如何透過實地考察的過程,深化對於檔案記載的理解。17330案是一份1886年(光緒十二年)至1887年間的公文,內容主要是新竹知縣在巡撫劉銘傳的指示下,如何辦理新竹北埔山區民番地界紛爭的過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起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縣府團隊因當地墾戶姜紹基之母姜胡氏(胡圓妹)介入調停有功,故知縣向巡撫回報時,便建議援引大清律例,致贈「急公好義」匾額給姜胡氏以示獎勵。這塊匾額今日雖已不復見,但這件事情卻成為我們考察檔案的線索之一。因此,本次專欄將先討論這份公文中的文書內容,整理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然後再透過實地考察的方法,討論這塊「急公好義」匾額的歷史背景。


二、檔案原始面貌的「建構」

17330這一起案件的文書在戴炎輝的分類方式下,一共被分為二十一件。但是,如同我們在第一次專欄對於公文正、副本的討論一樣,我們必須謹慎注意每一件的文書的格式與內容,才能清楚公文案件在講什麼。首先,當我們檢視這二十一件文書的原始影像時,可以發現17330案與之前我們所討論的17301案一樣,前面四件文書雖然各自被編成一號(即17330-1、2、3、4),但是它們其實同屬一份文書,而這份文書即是17330這起案件公文的副本之一。

我們把17330-1至17330-4這四件文書的原始影像接在一起後,可以更清楚的看到檔案的原始面貌(見圖一)。

圖一  編號17330-1至17330-4的文書面貌

圖一  編號17330-1至17330-4的文書面貌


我們合併這四件文書後就可以從筆跡、格式與騎縫章(文書與文書之間的方形印章),清楚得知這份被編成四個文件編號的文書,其實是一份連在一起的抄本。換言之,戴炎輝的編號分類,其實是為了方便讀者閱讀,才將這些抄本內容各自編號,我們在閱讀檔案的時候,必須注意這類問題。

那麼,接下來我們還可以注意到文書之間的騎縫章,也將編號17330-4與17330-5連在一起,顯然這四件公文抄本與17330-5有關。我們仔細閱讀17330-5的內容後,可發現17330-5這份文書的後面,記載著「計粘抄稟四紙」。到此我們便可以證明前面四件文書,其實是17330-5這件公文的副本,而17330這份公文的起始點,應該在於17330-5這份公文的內容。至於這四份文書之間的騎縫章篆字內容,雖然不易辨認,但仍可確知是新竹縣衙門的印章,由這條線索我們還能證明這些抄本是由縣衙門製作而成。這裡我們不妨將17330-1至17330-5這五件文書影像再拼接起來(見圖二)。

圖二  淡新檔案17330-1至17330-5的文書面貌

圖二  淡新檔案17330-1至17330-5的文書面貌


我們暫時先不談這幾份文書究竟是在談什麼問題,筆者透過數位影像的重組,就是要強調我們把原始檔案的內容重建後,可以清楚抓出每份文書之間的關連。例如我們從圖二的數位影像,就可以清楚看見這五份文書之間的關連性。有了這個基礎後,我們便可以確知,17330-1至17330-4這四份抄本的製作目的,是官府在發出17330-5這份公文的同時,所製作的補充說明。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17330-14、15以及17330-17、18這四件文書。其中,17330-15是臺北府知府雷其達給新竹知縣的札文,17330-14則是這件札文的附件。這兩件文書係臺北府向新竹縣說明請獎一事已由閩浙總督上奏皇帝,並將閩浙總督上奏的附片抄錄成17330-14這份公文附件,然後再由新竹縣政府發諭向受獎者說明此事。下面我們透過圖三來看17330-14、15這兩份文書。

圖三


如同圖二的影像一樣,我們可以看到17330-14、15這兩份文書之間蓋有騎縫章,顯見兩份文書係同一單位所製作,而我們從公文署名與騎縫章內容,便可得知這兩份文書為臺北府衙門製作發出。

接著我們在看17330-17、18這兩件文書。17330-18是棟字副營的都司鄭有勤發給新竹知縣的公文,而17330-17則是這位都司鄭有勤,將呈給巡撫的稟文抄錄作為17330-18的附件,一併移文給知縣,請求知縣辦理。同樣的,我們在17330-18這份公文中,也會發現「計粘抄稟一紙」的記載。我們把這兩公文的數位影像合併後,更可以清楚看見這份公文正本與附件的面貌(圖四)。

圖四  淡新檔案17330-17至17330-18的文書面貌

圖四  淡新檔案17330-17至17330-18的文書面貌


我們從前述幾份文書的影像,可以知道清代官府的公文系統,常常將謄抄的附件放在正本的前面,作為正本的補充說明。不過,除了這種放在正本前面的附件之外,我們在17330這件案子中,還可以看到另一種形式的公文副本,即17330-9這份「副詳」(見圖五)。

圖五  淡新檔案17330-9的文書面貌


這一份文書是知縣發給巡撫的詳文副本,其作用在於讓巡撫將回覆意見寫在副本,傳遞回縣府衙門。這種形式的公文附件,便與前述做為補充說明的文書在格式上與作用上,都有所不同。當然,我們在其他的案件中還可以看到其他形式的公文附件,如私人信件等,這些我們雖然不一一列舉,可是仍然值得注意。討論這些公文附件的重點,在於讓我們摸清楚這些官員之間到底是誰在跟誰對話,以及到底他們在講些什麼。

前述17330全案中的21件文書,我們分別可以看到閩浙總督、臺灣巡撫、臺北府知府、新竹知縣、典史以及棟字副營都司等官員,如果沒有弄清楚這些文書的關係,那麼就很難理解這起案件的處理過程。所以,我們在使用THDL資料庫檢索《淡新檔案》時,也應該留意資料庫所提供的數位影像,避免忽略或弄混文書格式所提供我們的線索。


三、案情整理與內容故事


我們將17330案中的文書格式稍做說明後,接下來我們就要整理這些文書的內容,然後講出這起案件的故事。進一步整理17330案後,可以發現案件的主軸圍繞在新竹知縣、臺灣巡撫與都司、以及台北府知府這四個官員,其內容則是處裡山區民番地界爭議的過程。所以,我們可以將前述四個官員的相關公文內容,整理成下表一。

表一  17330案的內容概要

         官員
案件文書

新竹知縣
方祖蔭

臺北府知府
雷其達

臺灣巡撫
劉銘傳

棟字副營都司
鄭有勤

17330-5
(1886.11.21)

因總土目朱打馬、金廣福墾佃分別具稟向巡撫劉銘傳陳情地界紛爭,而巡撫在稟文中批示交由典史傅若金、都司鄭有勤以及墾戶黃南球等負責查辦。所以知縣方祖蔭奉命發出正式公文,指示典史會同都司等官員,展開調查。

 

 

 

17330-6
(1886.11.21)

知縣呈報巡撫劉銘傳,已將此事札飭典史辦理。

 

 

 

17330-7
(1886.12.11)

典史傅若金向方祖蔭回報,前往勘查時,恰好姜紹基之母派他前來,表示願意出錢將紛爭地買回,交還番人管耕,平息糾紛。至於佃民的墾業,則需繳交番租給土目。此外,根據地方人士表示,姜紹基之母買回之地,日後價值兩千餘元,根據律例,這個義舉可向中央請獎賞賜,故請知縣轉向巡撫詳報此事。

 

 

 

17330-8
(1886.12.16)

知縣具「詳文」向巡撫說明典史的建議,並將典史的報告正文呈給巡撫,請巡撫於「副詳」(17330-9)中批示如何辦理。

 

 

 

17330-9
(1886.12.27)

 

 

巡撫批示應准照例請獎,並先由他給予「尚義可風」的匾額。

 

17330-10
(1886.12.27)

知縣發出曉諭,將巡撫的指示向典史與墾戶姜紹基說明。並將此事移文向都司鄭有勤說明。

 

 

 

17330-11
(1887.01.08)

 

 

 

都司鄭有勤發文請知縣製發番管之地的印單,讓他發交給土目。

17330-12、13
(1887.04.30)

知縣分別發出曉諭,向土目朱打馬、墾戶姜紹基以及佃民周國山等說明紛爭的處理情況。說明由姜胡氏出面買下紛爭地交還土目。然後土目則將九芎坪給佃民耕種,由佃民繳納番租。

 

 

 

17330-17、18
(1887.03.15)

 

 

 

都司鄭有勤再次請求知縣核發墾單,讓他轉交給土目。同時也附上他呈給巡撫的稟作為說明

17330-14、15
(1887.04*.26)

 

台北府發札文向新竹知縣說明請獎一案,已由巡撫會同閩浙總督向皇帝奏報。

 

 

17330-16
(1887.05.01)

知縣接獲臺北府的札文後,即發出曉諭,向姜紹基說明請獎一案,已向中央奏報處理。

 

 

 

17330-19、20
(1887.09.29)

 

知府向知縣說明請獎案經戶部、禮部咨議後已通過,按例可自行建坊。

 

 

17330-21
(1888.03.10)

知縣發出曉諭給姜紹基,指示姜紹基遵照辦理請獎建坊一事。

 

 

 

透過上表的整理作為輔助,我們初步可以將這起案件的過程排列出來。這起紛爭的背景因素,最初是巡撫接到番民總土目朱打馬(漢名為謝寶順)呈上的一張稟,指稱大坪社等番社有一塊地遭到金廣福侵占,希望巡撫能出面協調此事。而被指控的金廣福一方,也呈稟向巡撫反控此事係都司鄭有勤誤信通事之語,該處雖有武裝開墾,但實際上並無居民侵擾番界的問題。隨後,雙方人馬又分別呈稟給巡撫,各執一詞。

巡撫劉銘傳在收到雙方的稟文後,認為此事須查明究竟何人侵占番社之地,於是發公文給新竹縣衙門,指示知縣盡速派遣典史傅若金,會同都司鄭有勤前往查明。知縣接到命令後,隨即發出三份公文,一份是給典史傅若金以及沿山各處墾戶的公文,說明典史將前往勘查;另一份則是將這份給典史、墾戶的公文,也轉給都司鄭有勤,說明此事將照巡撫指示辦理。最後一份則是回覆巡撫,告知已發文給各級人員辦理此事。這起案件,便從知縣的這三份公文開始,成為新竹縣衙門的公務之一。

接下來的文書告訴我們,典史前往勘查後,向知縣回報勘查時姜紹基之母姜胡氏,派姜紹基出面將紛爭地買回歸還給番社,而番社也願意將另一處位於九芎坪的土地讓歸姜姓作為報答,使得此一紛爭得以解決。典史更進一步指出,姜胡氏出面買下的紛爭地,價值約有兩千餘元,因此他認為姜胡氏此舉已符合律例所載義舉至千兩以上,准予請獎的規定。請知縣將此一請獎案稟報給巡撫劉銘傳,請巡撫賞給匾額,做為獎勵。對於典史的意見,知縣基本上也同意,所以再發了一份公文給巡撫,並附上典史的報告,請巡撫處理此案。而巡撫在接到公文後,也回文給知縣表示同意照例向中央請獎,且由他先給予「尚義可風」的匾額,以資獎勵。

知縣在收到巡撫的回覆後,便行文給此次事件的幾個承辦官員與受獎者,包括都司鄭有勤、典史傅若金,以及姜胡氏之子姜紹基,告訴他們此一請獎案已獲巡撫同意送出。就在此時,都司鄭有勤又另外對提出了一個意見,他發了一份公文給知縣,要求知縣製作已歸番社管耕土地的印單,然後由他負責轉交給土目們。但是,知縣並沒有理會都司的請求,知縣只有分別發出曉諭給土目與墾佃雙方,告知他們此一地界紛爭的處理結果,並要求雙方切實遵守。

三個月後,都司又再度發文給知縣,請求盡速核發墾單,讓他轉交給土目。這次都司還抄錄了他呈給巡撫的稟,說明此一要求已向巡撫說明。不過,知縣還是沒有正面回應都司的請求,知縣在這起案中唯一繼續處理的工作,就是辦理姜胡氏請獎案的後續公文流程。

1887年的閏四月,由臺北府知府傳來了姜胡氏請獎案的處理情況,知府抄錄了巡撫與總督向皇帝奏報的奏摺內容,並告知新竹知縣可將奏報情況向姜紹基等人說明。隨後知縣便發出曉諭給姜紹基,說明此案已經向皇帝奏報。再過了幾個月,知縣又收到了臺北府的公文,告知請獎案已經通過,按例可由受獎者自行建造「急公好義」的牌坊,作為表彰之意。知縣收到臺北府的公文後,便立即發文給姜紹基,說明請獎案現已通過,請姜紹基辦理後續作業程序。這一長串的行政過程,就是我們從17330案的記載中所能能獲得的資訊。


四、延伸討論一:檔案中的問題與思考

17330這一案在淡新檔案中,稱不上數量龐大的案子。但是,短短幾份文書中,卻出現與各級官員相關的公文。這些官員的公文內容,也都提供我們許多線索繼續追尋檔案中的各種問題。

(一)史料考證
我們在前面的說明中,已經提到如何利用檔案的原始影像,去觀察文書中的線索,接下來我們還可以繼續利用THDL,考證這些文中的記載。例如,17330-14是一份劉銘傳會同閩浙總督呈給光緒皇帝的奏摺內容抄本,台北知府將這份奏摺附片抄錄後轉發給新竹知縣,並說明目前該案等待皇帝批示。所以,我們接下來就可以利用THDL的《明清檔案》資料庫,繼續尋找這份奏摺後來的處理結果。

由於THDL系統具備檔案內容的全文檢索功能,所以我們只要隨意剪下17330-14中的一段記載,基本上都能夠在《明清檔案》的資料庫中,找到關於這份奏摺的內容。這裡,我們試著以洪騰雲作為關鍵字,進行檢索,即在《光緒朝硃批奏摺》以及《清實錄》的記載中,找到關於這份奏摺的線索。

事實上,我們檢視《明清檔案》資料庫中的記載,主要目的是透過其他版本的史料,來考證《淡新檔案》中的記載。因為清代公文再轉送後常會出現修改或補充,這些變化往往都是反映中央政府決策時的不同考慮,也是我們追尋問題的關鍵點。因此,雖然我們在《淡新檔案》的幾份文書中,已經見到這份附片的謄本,以及皇帝批示後戶部與禮部的處理情況,但是回頭去追尋這份附片公文,仍是有其必要性。這也是我們利用THDL來考證史料的方式之一。

(二)文書往來過程中的問題
我們在17330案的這些公文中,可以看到各級文武官員間的往來,也讓我們可以進一步去探討縣衙門是怎麼運作。這裡,我們簡單舉出這份文書中可以追尋的線索,思考晚清臺灣的行政架構與運作。

這起案件的一開始,我們可以看到由巡撫處送來的抄稟附件中,清楚記載巡撫希望派遣典史傅若金前往處理山區的地界爭議。但有趣的是,巡撫並不能「越級」指派屬於縣級單位的典史,所以我們在17330案中才會看到由知縣方祖蔭發出正式公文,派遣典史前往勘查紛爭。

事實上,17330案中的情況並非少見的情況,當劉銘傳在1886(光緒十二年)開始推動一連串的開山撫番事業後,我們在《淡新檔案》中便常見到劉銘傳透過縣級官員,指派專人辦理各項公務。這也意味著,即使位居巡撫一職,若要讓政策能實際執行,還需要透過縣級單位從中配合,才能讓政策可以貫徹下去。而我們在其他的案件中(例如17339案),也的確曾見到知縣基於行政考量,並未配合巡撫執行政策的情況。所以,高階官員給低階官員的公文,不能只把它單純視為上級對下級交辦事務的關係,因為地方官員有時即使位階較低,但仍有其行政上的獨立權責。

關於這點,我們在17330案中都司鄭有勤發給知縣的公文,便可以略見一二。在17330-11這份移文中,我們首先見到都司鄭有勤,請知縣發給他墾單,好讓他處理山區的土地爭議。這點說明了即使身為前線軍隊的指揮官,這位都司仍然沒有實權可以處置這類的土地問題,而非得取得知縣的公文不可。不過,看起來知縣並沒有理會這位指揮官給他的公文,所以我們在17330-17、18這兩件文書中,才見到都司再一次發文給知縣,請求協助。甚至,都司這次還特別抄錄了他上給巡撫的稟文,藉此讓知縣知道此事已向巡撫說明。

但根據17330一案的文書來看,知縣還是沒有回應都司的要求。這樣的問題,不只是文武官員體系不同這麼單純,這說明了握有實際地方行政權力的知縣,是不可能隨意放出他的權責。因為,他必須對這些蓋上知縣官印的公文,負起政治責任,一旦出事,被究責的頭號人物將會是他。

這類各層級官員公文往來的關係,我們在《淡新檔案》的行政編中常常可以看見,所以我們應該更仔細的從地方官員的權責,去思考地方官員如何面對其他官員給他的指令。這樣才能弄清楚,這套作為地方政府的公文檔案,到底在講什麼問題。


五、延伸討論二:從實地考察來推敲檔案


接下來,我們要說明的問題是如何透過實地考察,進一步來理解《淡新檔案》中的記載。毫無疑問的,《淡新檔案》中的案件都與臺灣北部的人、事、物有關,對於住在臺灣的我們來說,只要查知案件發生的地點,便可透過實際走訪,尋找與這起案件有關的線索。例如,我們可以尋找這起案件的後代,可能還有機會聽到他們講述先人如何面對這起案件,或著這起案件對家族的影響。又或著,我們可以透過具體事物的考察,了解檔案中所指的教堂、城門或其他建築的位置與樣貌。這些考察工作的重點,並不僅止於發掘更多線索,有時候考察是讓我們能對那個時代,或那個事物能有更深層的理解與體悟。

這裡,我們就以17330案中提到的匾額與牌坊作為考察的目標,說明我們如何追尋這些事物的線索。我們在17330-9這份公文中,可以見到巡撫收到知縣回報的請獎案後,即批示可先頒「尚義可風」之匾額給姜家,作為表彰。待日後中央政府同意請獎案後,在修建牌坊。不過,我們實際走訪姜家的老宅,即今日國家三級古蹟的北埔天水堂,以及鄰近天水堂的金廣福公館後,都沒有見到這塊匾額。當然,這很可能是後代基於保存的立場,將這塊匾額收起來,或著因為其他原因而被破壞了。

雖然我們在北埔沒辦法見到這塊匾額,但是我們在另一處古蹟:板橋林本源宅邸(林家花園),也可以見到同樣的匾額。目前在林家花園三落大厝中,也有一塊「尚義可風」的匾額,這是林維源母親鍾氏因為捐錢資助山西一帶旱災所獲得的。我們可以透過圖六看一下這塊匾額的樣子:

圖六  板橋林本源宅邸的「尚義可風」匾額

圖六  板橋林本源宅邸的「尚義可風」匾額


不過,姜家的匾額可能與林家花園的這塊不太一樣,因為所謂的官員贈匾一事,其實並不是真的由官員將製作好的匾額贈送給民間受獎者,而是由受獎者獲得官員的許可,可以自行製作一面匾額,掛在家門口或其他地方。所以,雖然同樣是名義上來自官府獎賞的匾額,但實際上可能還是會些不同。

至於通過請獎手續,由皇帝批示後建造的「急公好義」牌坊,亦是由民間自行建造。這點,在17330-20公文中紀錄的禮部回覆內容,就清楚指出根據1848(道光28年)的規定,以後凡是獲獎建造牌坊者,皆由受獎者自行建造。所以在17330案中,姜胡氏獲得的「急公好義」牌坊,亦是由姜家自己出錢建造。可惜的是,可能是受到日治時期的市區改正(都市計劃)影響,所以目前我們僅能於金廣福公館古蹟中,發現牌坊剩餘的門柱,無法見到牌坊的原貌。

不過,我們在17330-14的公文中,可以發現與姜胡氏同時報到中央政府請獎的,還有另一位洪騰雲,他也同樣獲得建造「急公好義」牌坊的資格。而褒賞洪騰雲的這個牌坊,目前還保存於台北市的二二八紀念公園之中,我們可以從下圖七來觀看這個牌坊。

 

圖七  洪騰雲的「急公好義」牌坊

圖七  洪騰雲的「急公好義」牌坊


根據上圖七我們可以推測,姜胡氏所建的牌坊當與此坊的形制十分接近。但這個門坊上方原有一塊聖旨碑,目前已經遺失。這一部分,我們可以再回到板橋林本源宅邸所保存的聖旨碑,來還原門坊的模樣。如同上述所說,林維源之母鍾氏在獲得尚義可風的匾額之外,也獲得建造牌坊的獎賞。但林鍾氏的牌坊今日同樣已經拆除,僅剩原本立於牌坊中上方的聖旨碑,這塊石碑目前保存於板橋林本源宅邸內,概況如圖八。

圖八  林鍾氏受獎牌坊上方的聖旨碑(下方基座是後來所建,原碑立於牌坊上)

圖八  林鍾氏受獎牌坊上方的聖旨碑(下方基座是後來所建,原碑立於牌坊上)


我們只要將這塊保存於林本源宅邸的聖旨碑,與洪騰雲的牌坊結合,就可以大致還原清代這些因公受獎的牌坊型制。這樣的考察工作,除了讓我們對於清代這套獎賞制度有比較具體的認知,更重要的是,因十九世紀下半葉後的牌坊全由民間自行建造,所以這些牌坊往往也有更多值得我們追尋的線索。以洪騰雲的牌坊為例,在這塊牌坊上,我們便可以見到知府、教諭等官紳所題之門聯,這些都可以作為我們探求洪騰雲家族的相關線索。從這個角度來看,那麼考察《淡新檔案》中所記載的人、事、物,對於我們利用檔案都有一定的幫助,這點也是我們在應用THDL之外,必須注意的部份。

六、小結

本次專欄的主題是透過17330案為例,說明我們可以透過哪些方式,找到更多與這起案件有關的線索。這次的重點主要有三個部份:第一、我們應用THDL時,如何透過影像檔案去注意公文格式以及這些格式的意義。第二、我們如何透過THDL的其他資料庫,輔助我們考證《淡新檔案》的史料,並尋找更多線索。第三、在應用THDL系統之外,我們還可以透過實地考察的過程,進一步來認識這些檔案的記載。這次本文以17330案中姜胡氏獲獎的匾額與牌坊為例,說明我們如何考察這些歷史文物,以及透過旁證的方式,我們如何去探討可能已經消失不見的文物或文獻。這些方法,除了能讓我們更深入了解《淡新檔案》,也能讓我們發掘更多與自己議題有關的線索。


【本文部份觀點與影像係承蒙黃卓權先生提供,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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