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1.21第24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10.30第273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加速推動數位人文研究,擴大使用既有珍貴數位資源,整合本校相關教學單位研究能量,特設立功能性「數位人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相關研究人力與資源,推動數位人文之研究及教學。
(二)運用資訊科技,發展數位人文研究相關技術,建構數位人文研究環境。
(三)持續建置並維護數位典藏成果,且運用其進行數位人文相關領域之研究。
(四)結合教學資源,培育數位人文研究及教育之人才。
(五)協調與國內外數位人文機構之合作及交流,建立網絡。
(六)其他與本校數位人文相關之研究、教學、建教合作等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學術副校長、研發長、圖書館館長及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相關專長領域人士遴選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
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由學術副校長擔任,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評議諮詢本中心人事、經費及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選任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
第五條 本中心得視需要置執行長一人,襄助主任推動並執行中心業務,由本中心主任就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與中心主任同。
第六條 本中心依研究領域與運作分工等考量,設置功能性之業務分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就校內(外)相關專長領域之副教授以上教師遴選,任期三年,得連任,報請校長聘兼之。
第七條 本中心得視研究發展需要,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特約研究人員,聘期為一年,得續聘。
第八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置聘雇人員若干名,以協助研究、技術及行政等工作。上述人員之聘任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本中心行政事務及相關活動之經費,原則上由本中心自行籌措。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