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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契書與台灣史

 

 

 

 

 

 

 


國立臺灣大學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設置要點

95.11.21第24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珍貴典藏之數位化,協調相關領域之教學研究、人才培育及永續經營,特整合本校既有教學研究及相關單位資源,成立功能性之「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相關研究人力與資源,推動數位典藏之研究、教學及應用。

(二)進行珍貴典藏清查、整理與數位化工作。

(三)提供數位典藏技術服務,建置數位資產之長期保存及使用機制。

(四)運用數位典藏成果,提升相關領域之研究。

(五)結合教學資源,培育數位典藏研究、教育及應用之人才。

(六)促進數位典藏資材與業界的媒合,推動數位典藏產業。

(七)協調與國內外數位典藏機構之合作及交流,建立網絡。

(八)其他與本校數位典藏相關之研究、教學、建教合作等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設諮議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學術副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圖書館館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相關專長領域人士遴選聘兼之,任期一年,得連任。諮議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評議諮詢本中心人事、經費及相關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選任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五條     本中心依研究領域與運作分工等考量,設置功能性之業務分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就校內(外)相關專長領域之教師遴選,報請校長聘兼之。

第六條     本中心得視研究發展需要,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為特約研究人員,聘期為一年,得續聘。

第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置聘雇人員若干名,以協助研究、技術及行政等工作。上述人員之聘任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本中心行政事務及相關活動之經費,原則上由本中心自行籌措。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臺灣大學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 版權所有 (C) All Rights Reserved. 台北市大安區106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TEL: 02-33669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