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淡新檔案》的操作與應用(一):
從最早的隘務紛爭案件(17301案)談檔案分類與整理(下)
文/陳志豪(國立台灣大學歷史所博士生)
四、拆解案件(一)─廖科第等人的說詞分析
從上表一的內容可以知道,由廖科第等人所提出的文書,主要是他們呈給地方官的稟以及審訊時的口供。所以,他們對於這起紛爭的申訴理由,我們就可以透過這些稟與口供的內容來進行彙整。這時候,我們就可以開始選擇與廖科第等人有關的稟與口供,進行比較詳細的閱讀。這些文書分別是編號17301-2、10、26、36、43、51、53、58、61、62、64、65、74、89、98、105共十六件稟,以及13、17、24、71、83、91、94、96共八份口供。接著,我們不妨將這十六件文書抽出來整理成表二:
表2 廖科第一方的說詞
編號 |
時間 |
內容概要 |
17301-2 |
嘉慶25年1月 |
之前提出案件未獲處理,嘉慶24年上控臺灣道始獲得前任同知徐景揚處理,但仍沒有結果 |
17301-10 |
嘉慶25年3月27日 |
因新官上任所以再次提出,可是未獲回應只好繼續上稟請求處理,同時附上六張公文謄本,說明他們如何在嘉慶20年取得墾照,以及22年時官員已經裁斷林特魁等人不得佔墾。 |
17301-13 |
嘉慶25年7月4日 |
堂訊時表示自己於嘉慶二十年取得墾照,但嘉慶二十二年朱、林等人出來爭地,雖然官員已經吊銷他們的墾照,可是朱、林等人仍未照辦。 |
17301-17 |
嘉慶25年7月25日 |
堂訊時表示自己曾邀朱、林一起經營設隘,但他們拒絕,等到我們拿到墾照,他們又不服。 |
17301-24 |
嘉慶25年8月2日 |
堂訊時廖科第一方的莊七表示,朱大德等人前來搶地瓜,所以與他發生爭執 |
17301-26 |
嘉慶25年8月2日 |
請求改變前次審判做出的六、四分決議,取消林特魁等墾批,但未獲回應後出現鬥毆紛爭。 |
17301-36 |
嘉慶25年9月13日 |
請求發給曉諭,好讓他們按照之前的裁決向林特魁等收取十分之四的地租,充作隘糧。 |
17301-43 |
道光1年7月8日 |
林特魁等佔地抗租問題請求處理,並提出嘉慶22年竹塹眾紳聯名請求釐清金山面墾地與墓地時,官員批示金山面本屬官山,所以理應沒有人開墾,足證林特魁等人係佔墾者。 |
17301-51 |
道光2年2月19日 |
請求新任官員處理前次申訴的佔地抗租問題。 |
17301-53 |
道光2年5月28日 |
官員前次已應允傳訊處理,但遲遲沒有下文。 |
17301-58 |
道光3年8月28日 |
請求新任官員處理前次申訴的佔地抗租問題。 |
17301-61 |
道光3年11月1日 |
向官員表示因朱朝陽一派與胥吏關係緊密,以致於傳票遲遲未發,紛爭無從解決。 |
17301-62 |
道光3年6月14日 |
向福建水師提督反映此案因另一方勾結胥吏阻礙,導致紛爭沒有獲得處理。 |
17301-64 |
道光4年5月25日 |
此案已稟請水師提督、台灣府知府等,並獲指示審理,請官員勿受胥吏所礙,盡速處理紛爭。 |
17301-65 |
道光4年6月13日 |
恐胥吏再行阻擾,故在上稟請求處理。 |
17301-71 |
道光4年9月12日 |
堂訊時請求官員根據他們的申訴,盡速針對朱、林等人所佔之地,進行定界勘驗。 |
17301-74 |
道光4年9月23日 |
聽聞官員要出城詣勘官、林兩家紛爭,請順道前往金山面勘驗雙方地界。 |
17301-83 |
道光5年3月21日 |
堂訊時表示願放棄地業,請林特魁等付給工本。 |
17301-89 |
道光5年8月4日 |
隘丁控朱永元挾其糧總身分,而囚禁廖科第等 |
17301-91 |
道光5年8月4日 |
堂訊時,廖科第表示要前往抽收隘租口糧時被朱朝楊一方抓住。 |
17301-94 |
道光5年9月11日 |
堂訊時郭勃等表示會盡速補齊不足額的隘丁 |
17301-96 |
道光5年9月19日 |
交代金山面等四處隘寮之隘丁與經費分擔辦法 |
17301-98 |
道光5年9月23日 |
請開釋郭浡等人,以便辦理隘務。 |
17301-105 |
道光5年10月 |
經過前述的紛爭,廖科第等人認為已無法與朱、林一方共存,請求吊銷朱、林墾批。 |
初步整理了表二後,我們可以按照文書內容來推敲廖科第等人的訴訟主張有什麼變化。首先,根據17301-10、17、26這三份文書來看,便可知廖科第一方最初提出他們在嘉慶20年取得該墾區的墾照,並曾邀原在墾區內經營的朱、林一方入股,可是他們不但拒絕而且不肯繳納隘租。後來在嘉慶25年的審訊過程,官員曾針對廖科第等人的申訴,提出了一套調解辦法,而廖科第一方看起來也願意接受,所以在17301-36中,他們希望官府發一張證明文件,好執行這個新方案的規定。不過,看起來這套新的方案很難做下去,所以廖科第在17301-43這分文書中重新主張自己所擁有的土地權利,並且再次拿出一張之前未見過的公文謄本,即17301-42這件由竹塹眾紳聯名提出的稟。我們簡單推想一下,廖科第為什麼在同知胡振遠進行兩次審訊後,才將這件證據拿出來。這顯然是他們認為之前的方案無法解決問題,所以這時候再打出一張牌,迫使官員重視他們的訴求,重新找一個辦法來解決問題。當然,他們認為,最好的辦法就是維持他們對於墾區土地利益的獨占地位(隘租),然後取消林特魁等人原本所擁有的墾照。這點,也就是編號17301-105這件文書中所強調的重點。
此外,我們也可以注意到廖科第一方在17301-2與17301-64這兩件文書中,提到他們曾越級呈控更高階官員的方式,來促使地方官處理紛爭。例如,在17301-2的稟中,他們就提到他們向臺灣道(臺灣文官行政體系中的最高階官員)申訴後,才使得同知徐景揚在嘉慶二十四年進行審理。等到案件在道光元年陷入停滯後,廖科第在編號17301-64的稟中又提到,他們先後再道光三年上稟給福建水師提督許松年以及臺灣府知府胡振遠,使得這些官員分別行文給龐周,要求重啟審查。看起來,我們可以確定廖科第一方的訴訟策略中,越級申訴是他們的一種辦法,那麼這就意味著,卷宗裡面不同層級單位的往來公文,可能與廖科第這一方的行動有關。所以,根據這個線索,繼續再去核對表一的整理結果,可以發現有一張在道光五年分別由臺灣府知府發出的關文(編號17301-84),以及臺灣道所發出的兩張札的內容(編號17301-85、86)。比對了這三張文書內容後,便可發現臺灣道以及臺灣府知府在文書中,同樣指示地方官盡速處理廖科地等人的申訴。由此可見,卷宗裡面收錄不同單位的公文,反映出來的其實是廖科第等人如何透過不同層級的官員關注此案,並促使地方官處理這起紛爭。在這起紛爭案之中扮演主角的,應該就是以廖科第、郭陳蘇為首的勢力。
五、拆解案件(二)─朱朝陽等人的說詞
確立了這起案件的主角後,我們接下繼續整理廖科第等人的對手─朱朝陽一方的說詞。同樣的,我們可以依照上述的方式,將朱、林兩方先後提出的呈狀、稟以及口供合計十八份文書,整理成下表三:
表3 朱朝陽一方的說詞
編號 |
時間 |
內容概要 |
17301-1 |
嘉慶24年6月19日 |
朱朝陽控郭浡等以威逼強迫的手段,要求佃人交租給他們 |
17301-13 |
嘉慶25年7月4日 |
堂訊時表示他們分別在乾隆33年、41年向竹塹社取得了墾批,在當地經營佃耕。 |
17301-17 |
嘉慶25年7月25日 |
堂訊時林特魁表示以前曾說要撥出地租的三分之一給廖、郭一方作為隘租,但對方要全部。 |
17301-22 |
嘉慶25年8月2日 |
朱大德控郭勃等越界佔墾,並由手下莊七眾抓走朱大德的侄子朱得杏 |
17301-24 |
嘉慶25年8月2日 |
堂訊時朱大德表示對方的手下莊七率眾前來茲事,所以與莊七發生爭執。 |
17301-29 |
嘉慶25年8月4日 |
朱王氏控廖科第、莊七等人毆打朱大德成重傷 |
17301-30 |
嘉慶25年8月5日 |
朱王氏宣稱前呈遭差役蔡德諭阻,故再呈。 |
17301-32 |
嘉慶25年8月8日 |
朱王氏宣稱曾原抓莊七去,但因郭勃等勾結差役蔡德,而縱放莊七 |
17301-38 |
嘉慶25年11月13日 |
朱王氏宣稱莊七等人連續到家中毀搶 |
17301-45 |
道光1年9月3日 |
朱大德控郭勃手下再次恃強前來搶收地租 |
17301-48 |
道光2年2月13日 |
貢生林特魁指控郭勃等人企圖矇佔他的蔗田 |
17301-68 |
道光4年8月9日 |
朱永元控郭勃手下恃強前來搶收地租 |
17301-71 |
道光4年9月12日 |
厚力林的地是我們的,廖、郭一方想來爭佔 |
17301-75 |
道光4年9月25日 |
林特魁宣稱他的土地並不在郭陳蘇的墾區,請官府處理,避免郭陳蘇以墾荒為由強佔土地 |
17301-76 |
道光4年10月8日 |
朱永元催請處理郭勃手下恃強搶收地租之事 |
17301-83 |
道光5年3月21日 |
請求官員盡速定界。 |
17301-88 |
道光5年8月4日 |
朱永元呈控廖科第率番眾前來爭收地租,差役剛好見到,故將廖科第與另一名社番抓到官府 |
17301-92 |
道光5年9月3日 |
朱永元繼續呈控前述廖科第前來搶收之事 |
從上述的呈狀內容來看,朱朝陽這一方先是表示過往就曾與對方針對土地利益有過協調,但是沒辦法取得共識,後來對手便恃強搶收地租,企圖混佔他們的土地。這樣的說詞,雖然不像廖科第一方刻意強調自己所擁有的土地權利,但他們所說的搶收地租,其實也是換個角度在說土地權利應屬於自己的,不容對手前來收租。至於朱朝陽這一方如何堅持自己的土地權利,我們可以注意到17301-48以及17301-75這兩份文書中,林特魁提出自己的土地並不在對手的墾區範圍內,認定這是對手圖謀侵占他們地業的計謀。藉此我們可以推知,儘管朱朝陽一方與對手不斷發生衝突,朱朝陽也以這些衝突為由向官府呈控,但這些衝突的意義,可能只是反映了雙方在私底下的協調中無法達成共識。而朱朝陽他們真正想要說的,其實就是土地利益要怎麼劃分,還需要好好談談。
六、拆解案件(三)─官員的判詞
在整理官員的審判內容之前,我們可以先利用THDL資料庫中的清代職官檢索系統,查詢這段期間擔任淡水廳同知的有哪些人,他們的任期又有多久。經過比對官員的任期之後,我們可以先確定一件事,那就是編號17301這件案子中,17301-1至51這部份的文書是胡振遠任內的檔案;而編號17301-52至57的文書,是劉耀林任內的檔案;編號17301-58至63的文書,是龐周任內的檔案;編號17301-64至17301-105的文書,則是吳性誠任內的檔案。從任期與文書數量的部份來看,主要介入調處雙方紛爭的官員,即是胡振遠與吳性誠。所以,這些文書中又以胡、吳任期內的最值得我們注意。
至於官員們對於案件的處理,我們可從卷宗裡的傳票草稿、堂諭紀錄、曉諭草稿等文書歸納出重點。其中,必須先說明的是,傳票草稿主要是傳訊雙方前來審訊的文書,分別有編號17301-11、25、35、37、39、40、41、44、46、47、49、52、54、56、57、59、63、67、73、97,共20件文書,文書數量約佔這份卷宗的五分之一。數量上看起來,很容易讓人感覺官員面對雙方的紛爭,最常做出的回應是發傳票傳訊雙方。特別是道光元年到道光四年中這段期間,官員幾乎沒有進行什麼實質的審判過程,只是不斷發出傳票,希望雙方能到案說明。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跳脫近代司法程序的觀念來思考。由於清代臺灣有官員三年一任的規範,所以這些任期不超過三年的地方官,並不需要刻意去展現他們的「公權力」。若是這麼做,反而可能會被視為偏袒某一方,引起不必要的反彈或動亂,甚至給官員自己帶來麻煩。如果紛爭能在民間的協調過程中獲得解決,也未嘗不是件好事。所以像是任期較短的劉耀林與龐周,在任內便只有發過傳票,而未實際介入紛爭的調解。由此來想,我們就不必以現代的眼光,預設清代官員不做事只求苟且,或著以消極的態度來面對訟案審理。事實上,那只是這些檔案沒有將官員的積極作為給描繪出來。
扣除這些傳票之外,官員雖然也會在民間所提出的稟中批示意見,但實際審理內容,主要還是得透過官員審訊時所做出的堂諭以及官員所發出的曉諭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將這些堂諭、曉諭公文原件的內容概要,整理成下表四。
表4 官員的審理內容
編號 |
時間 |
檔案類型 |
內容概要 |
17301-13 |
嘉慶25年7月4日 |
口供、堂諭 |
胡振遠審訊後認定朱、林等人之土地早已繳納番租,土地應不屬於墾戶郭陳蘇所管。 |
17301-17 |
嘉慶25年7月25日 |
口供、堂諭 |
胡振遠審訊後斷令林特魁等將所收地租之十分之四,撥給郭陳蘇墾戶作為隘糧;朱大德越界開墾之業全數歸為墾戶郭陳蘇一方所有。 |
17301-24 |
嘉慶25年8月2日 |
口供、堂諭 |
胡振遠審訊鬥毆的雙方後,裁決朱德杏領回,莊七交差押管 |
17301-28 |
嘉慶25年8月5日 |
口供、堂諭 |
胡振遠審訊後,裁定莊七交保家領回,朱定飭回。 |
17301-70 |
道光4年9月12日 |
名單、堂諭 |
吳性誠審訊後,表示跟據嘉慶二十年薛志亮的裁決提到墾戶郭陳蘇與鄭應春雙方有分界,但無法確知郭陳蘇的墾區範圍,要雙方先繳驗單據。 |
17301-72 |
道光4年9月21日 |
曉諭 |
吳性誠發出曉諭,表示自己將於9月24日親往勘驗地界。 |
17301-78 |
道光4年12月27日 |
口供、堂諭 |
吳性誠審訊後,表示墾戶郭陳蘇沒有實力把守隘寮,以致庄民被殺,斷令郭陳蘇以後需嚴密維持隘防 |
17301-82 |
道光5年3月21日 |
口供、堂諭 |
吳性誠裁示調整過去規定朱、林一方繳出十分之四的地租,然後改成繳出十分之三,以平息紛爭。 |
17301-91 |
道光5年8月4日 |
口供、堂諭 |
對於廖科第、朱永元雙方的衝突,吳性誠裁示廖科第押管。 |
17301-94 |
道光5年9月11日 |
口供、堂諭 |
諭令墾戶郭陳蘇於十日內立即補滿隘丁人數,實力把守 |
17301-95 |
道光5年9月19日 |
名單、堂諭 |
押候俟廖科第同隘丁等訊究 |
17301-104 |
道光5年10月30日 |
曉諭 |
吳性誠發出曉諭,表示林特魁等人願意將土地退墾,以後金山面地區的佃人,務須向墾戶郭陳蘇交隘租 |
前面我們已經提到,胡振遠與吳性誠是主要介入紛爭調解的官員,這點從檔案的內容概要中也可以再次證明。不過即使如此,官員們在審訊過程時,常常還是沒有什麼做出什麼具體的決定,大部分都是裁示等弄清楚後再說,這點就如同我們前面對於傳票的分析一樣。至於審訊過程中,比較有具體說出調解方式的,以17301-17與17301-82這兩件文書的記載最為明顯。在17301-17這件文書中,胡振遠先提出一個解決辦法,就是將朱、林一方的地租抽出十分之四給廖科第一方,貼作隘糧。此後,吳性誠又在17301-82這件文書中,指出改成抽出十分之三給廖科第。我們從官員在這兩件文書中所提出的辦法來看,官員對於紛爭的看法,就是讓找一套新的利益分配辦法,看看雙方能否接受。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就只好重新尋求另一套分配辦法。
再繼續往下比對吳性誠任內所進行的審訊內容,我們可以發現同知吳性誠在17301-104中所作成的決議,與一個多月前的審訊幾乎沒有什麼明確的關聯(即編號17301-91、94、95)。這件曉諭看起來只是針對雙方已經達成的協議,做出一個具體公告而已。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推測,在前面的審訊中,官員雖然大動作的提押廖科第、郭勃等人,但其背後的意義是在提醒雙方,如果不能接受官員所提出的方案,那麼你們就趕快自己去找一個方法來解決。吳性誠最後發出公告,表示金山面的墾業歸廖科第、郭陳蘇一方,看起來就是雙方自行達成了某種協議後,官員所做出的追認裁決。
七、主要脈絡的彙整
前述對於案件的整理,基本上就是先將複雜而龐大的卷宗,建立一個概略性的分類與整理,然後再根據初步整理的內容,把案件拆開來,仔細分析每個行動者在講什麼,如此我們就可以大概的抓出整起案件的主要內容。經過上述的拆解,我們可以再透過綜合比對,把三個行動者的說詞重點歸納起來,然後重新整理成下表五:
表5 案件概要
說詞
時間 |
廖科第、郭陳蘇 |
朱朝陽、林特魁 |
官員 |
嘉慶25年 |
從過去的公文可知他們早已取得金山面的開墾案,當時朱、林等人不肯入股,隨後卻又出來爭地。 |
早於乾隆年間向竹塹社取得墾批,並非私墾。當時也曾願意撥三分之一充作隘糧,但對方拒絕。 |
朱、林一方撥出十分之四作為郭陳蘇之隘租【胡】 |
道光1年 |
重新提出另一份證據,並強調自己的合法地位,指稱對方應是私墾者 |
呈控對方手下搶收地租 |
傳訊候辦【胡】 |
道光2年 |
請官府盡速審訊,以免隘糧有缺。 |
指控郭勃等人企圖矇佔他的蔗田 |
地界未定清楚,再行研議【胡】 |
道光3年 |
上稟給臺灣府知府、福建水師提督,請求協助處理 |
無具體行動 |
傳訊候辦【龐】 |
道光4年 |
上稟請求同知吳性誠勿受胥吏阻礙,盡速審案 |
宣稱自己土地不在對方墾區內,並控對方茲事 |
將胡振遠的六、四分配方案改成七、三分配【吳】 |
道光5年 |
上稟給臺灣府知府、臺灣道,請求協助處理 |
朱永元控訴對方茲事,並押解廖科第前往官府 |
重新審訊,押解郭勃等人,並諭令實力守隘【吳】 |
道光5年 |
宣稱經過纏訟後,已無法與對方並存,請求官府取消對方的墾批 |
無告官行動 |
裁決金山面墾權盡歸廖科第一方【吳】 |
從表五的第一欄來看,我們可以先抓出雙方的爭議點在哪裡。在嘉慶25年的審訊過程中,雙方除了對於自己的土地利益各有表述,也談到彼此曾經協調過一次,可是沒有取得共識,所以官員審判時也提出了一個新的調整方案(主要比對17301-13、17兩份文書)。顯然,兩方產生紛爭的原因,就在於雙方對於土地利益要怎麼分配這件事情的看法,有著一段不小的落差。也因為如此,接下來的審訊過程,雖然牽涉了許多暴力衝突事件,但其實就是圍繞在土地利益要怎麼分配這件事情。
那麼,弄清楚雙方的爭議點之後,我們就可以繼續觀察後續官員的處理方式。例如,最初胡振遠曾提出一套新方案,建議以六、四比例的分配來解決紛爭。但這個方案一直不能取得共識,所以紛爭拖延了數年後,官員吳性誠又再度提出七、三比例的分配方案,可是這個方案更加不能讓廖科第、郭陳蘇一方感到滿意。所以,又再次透過上級官員向吳性誠施壓,使得吳性誠大動作的展開提訊。經過這次大動作的審訊後,這場經歷多年的訟案總算出現一線曙光,雙方暫時協調出共識,官員也針對他們的共識發出公告,稍稍停止住這場紛爭。
八、用檔案說故事
這整起案件我們就可以講出一個這樣的故事。嘉慶20年的時候,有一群以郭、陳、蘇三姓為首的商人,組成了一個墾號,向官府申請金山面地區的武裝開發案,然後獲得了官府的許可,並拿到了相關證明文件。同時,他們也按照向官府申請時所提出的章程,找了一個竹塹社的廖科第掛名擔任隘首。不過,看起來早在他們取得官府許可之前,就已經有一群人藉由向竹塹社佃耕的名義,在那一帶開墾土地。所以這時候,墾戶郭陳蘇便向官府申訴,指稱他們有拿到官府的許可,那些人原本在那裡佃耕的人沒有,雙方彼此也曾經有過協調,可是沒有共識。因此這些拿到執照的墾戶們,就要求官府應該按照之前講好的辦法,取消這些人的墾批,然後要他們向墾戶繳租。可是,這些早就在這裡耕作的人,堅持他們開墾土地也是有憑有據的,不願意將地租交給這個新拿到墾照的墾戶,所以雙方選擇對簿公堂,希望能維護自己的利益。
到了公堂上,身為地方官的大老爺,也知道雙方各有他們的道理,所以本來是不願介入,希望雙方能自己取得共識結束爭端。可是,墾戶郭陳蘇這一方對於這件事情很不滿,所以不斷的向地方官申訴,也不斷的利用各種方式想讓對手乖乖繳租,甚至他們還越級向上級官員申訴,使得地方官只好主動介入這起紛爭。不過,前面幾次的審理,地方官都只是要求雙方搞清楚自己的地界,看看搞清楚後是不是就能解決問題。直到嘉慶25年擔任地方官的胡振遠,才提出了一個新的辦法,就是把原本在這邊開墾者的土地利益分為十份,其中六份由這些原墾者留存,然後剩下的四份給郭陳蘇這一方作為隘租。不過,胡振遠提出來的這個方案還是沒辦法執行,雙方又繼續產生爭執。四年後,另一位新上任的官員吳性誠,同樣也因為上級長官的關切,不得已只好又介入調解。吳性誠想出了一個新的方案,就是將原本的六、四分配比例,改成七、三比例。無奈,這個新的方案還是沒有讓雙方達成共識,甚至墾戶一方又再次向地方官的上級長官抗議,迫使吳性誠要重新處理。於是吳性誠大動作的收押了墾戶這一方的幾位領袖,並藉由責備他們沒有努力經營官府交付他們的隘防工作,來暗示他們官府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是有底限的。
大老爺這次大動作的審訊動作,雖然最後沒有做出什麼具體的結論,但審訊行動卻使得原本僵持不下的雙方,開始找尋求和解,特別是墾戶一方開始私下與對方重新談判。於是,沒多久墾戶一方便以某種代價說服了對手放棄原本的墾權,讓他們能夠完全取得金山面一帶的開發權利。大老爺吳性誠隨即也順勢發出一份公告,宣告該區的開墾者今後都必須繳租給墾戶郭陳蘇。至此,這起因為金山面開發案所引起的土地紛爭總算告一段落。
九、小結
本次的專欄主要透過編號17301這一份卷宗,解釋我們如何將《淡新檔案》中的文書進行有效的分類與整理,並且找出案件的故事脈絡,做為理解檔案的基礎。首先,我們先談了如何找出檔案的建檔脈絡,作為分析檔案內容的背景。接著,我們討論了如何將案件做一個初步的整理,然後再根據這個整理拆解案件,將案件分為三個部份,分開進行觀察。當然,每一次的拆解也會隨著案件或使用者的思考,而有不同,但重點是這些拆解是讓我們有系統的先抓住幾個背景脈絡,然後再慢慢建構出這起案件的核心脈絡是什麼。為了確認自己對於核心脈絡的掌握,我們最後也可以試著用寫故事的方法,以我們所建立的脈絡來講出一套故事,藉此重新反省自己對於案件的發展是否有足夠清楚的掌握。經由這一連串的整理過程,我們就可以開始思考這份案件卷宗的內容,有什麼值得進一步考究的問題。以上,便是本次專欄對於《淡新檔案》的整理所做出的說明,後續的專欄,我們會更進一步的分析如何使用THDL資料庫,重新整理《淡新檔案》,將我們想要討論的案件,歸納成一個系統來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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